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38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債務人顏雄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債務人之姓名,並提供最新之戶籍謄本(台端聲請狀與所附之身分證影本不符,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提供戶籍謄本之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