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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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1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煥民 等22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煥民之被繼承人姓名、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或完(免)稅證明書、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請勿省略),並應具狀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及起訴狀繕本。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如附表所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及被告陳煥民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之原案資料,及被告等人之應繼分比例。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附表:
┌──┬─────────────┬──────┬─────┐│編號│請求代位分割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元/㎡)││├──┼─────────────┼──────┼─────┤│⒈│苗栗縣○○鎮○○段○○○○號│2,300元│7,609.32│├──┼─────────────┤├─────┤│⒉│苗栗縣○○鎮○○段○○○○號││1,724.71│├──┼─────────────┤├─────┤│⒊│苗栗縣○○鎮○○段○○○○號││1,114.85│├──┼─────────────┤├─────┤│⒋│苗栗縣○○鎮○○段○○○○號││4,291.93│├──┼─────────────┤├─────┤│⒌│苗栗縣○○鎮○○段○○○○號││580.72│├──┼─────────────┤├─────┤│⒍│苗栗縣○○鎮○○段○○○○號││1,062.71│├──┼─────────────┤├─────┤│⒎│苗栗縣○○鎮○○段○○○○號││3,043.33│├──┼─────────────┤├─────┤│⒏│苗栗縣○○鎮○○段○○○○號│2,300元│668.73│├──┼─────────────┤├─────┤│⒐│苗栗縣○○鎮○○段○○○○號││130.17│├──┼─────────────┤├─────┤│⒑│苗栗縣○○鎮○○段○○○○號││273.07│├──┼─────────────┤├─────┤│⒒│苗栗縣○○鎮○○段○○○○號││680.75│├──┼─────────────┤├─────┤│⒓│苗栗縣○○鎮○○段○○○○號││58.82│├──┼─────────────┤├─────┤│⒔│苗栗縣○○鎮○○段○○○○號││2,858.11│├──┼─────────────┤├─────┤│⒕│苗栗縣○○鎮○○段○○○○號││390.44│├──┼─────────────┤├─────┤│⒖│苗栗縣○○鎮○○段○○○○號││729.05│├──┼─────────────┤├─────┤│⒗│苗栗縣○○鎮○○段○○○○號││425.37│├──┼─────────────┼──────┼─────┤│⒘│苗栗縣○○鎮○○段○○○○號│6,300元│1,221.05│├──┼─────────────┼──────┼─────┤│⒙│苗栗縣○○鎮○○段中大埔小│7,100元│92│││段262-3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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