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3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0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接僯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接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4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另犯竊盜、搶奪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又另犯竊盜、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14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合計刑期6年11月;於民國107年01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85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其中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記載:「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3日。已執畢3月。已繳罰金7萬元折抵刑期70日。」等語),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張紹省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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