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6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6299號債權人 鍾秉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瑞隆 、 唐崨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係聲請發支付命令或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狀記載聲請支付命令書狀,事實及理由欄記載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㈡如為聲請支付命令,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欲為聲
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提出本票原本。
㈢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少了一個「及」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