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37號原告 吳宗融 訴訟代理人 王冠婷 律師被告 謝雨靜
吳正威 上列被告因刑事被告謝雨靜所犯公共危險案件(111年度原易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謝雨靜、吳正威關於失火部分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最高法院88年度台附字第2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謝雨靜刑事被訴失火罪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有罪,而被告吳正威為被告謝雨靜承租房屋之連帶保證人,是原告主張被告吳正威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程序上並無不合,且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被告謝雨靜、吳正威關於失火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依蓉
法官郭韶旻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