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88號原告 謝傳福
謝鼎福 吳春英 謝金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馨月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明良 等間請求摘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謝明良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 羅時相 為被告,然未載明其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應具狀補正之,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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