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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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3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30日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7912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1680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