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60號原告 王亭雅 被告 葉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民國105間,被告陸續向原告借款購入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一輛,被告已陸續還款新臺幣(下同)52,500元,惟尚積欠1,796,130元未歸還,經多次催討,迄今均未獲置理,爰依上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借款及利息等語。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位於基隆市,並非本院轄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所在地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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