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34號原告 謝秀玲 被告新竹市無極慈靈宮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之地址。
二、原告訴訟代理人 蘇勝睿 之委任狀,並請陳報訴訟代理人與原告間之關係。
三、本件正確之被告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若欲以「新竹市無極慈靈宮」為被告,應補正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所在地、設立之目的、獨立之財產、及經選任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證明。
四、新竹市○○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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