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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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200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花蓮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