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9號債權人太平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又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1條第3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間曾向第三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同時加保債權人公司之信用貸款意外險,詎債務人未依約清償,經第三人向債權人請求理賠,第三人於獲得賠償後復將該債權讓與給債權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並未提出相關文件以供釋明債權人或第三人已將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5日通知債權人補正,債權人雖提出陳報狀,惟其中並未有足以釋明債權讓與已通知債務人之相關文件,揆諸首開之說明,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施慶鴻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李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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