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2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經緩起訴處分,聲請單獨沒收(96年度執聲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三姊妹HEART物語」共捌本,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移送扣案之「三姊妹HEART物語」8本等物,為被告所犯妨害風化案件查扣之物,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且屬被告所有,惟上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揭所犯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4年12月21日以94年度偵字第2728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該扣案之「三姊妹HEART物語」8本,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此據移案機關移送人犯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所載明。從而,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美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