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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