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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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72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邱慶輝 被告 黃岳浪 上列被告黃岳浪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區營業處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侯弘偉法官黃瀞儀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嘉宏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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