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98號原告 范尚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中文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人民幣52萬元,依其起訴日期即民國104年3月18日臺灣銀行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計算,係人民幣1元兌換新臺幣(下同)5.117元折算,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66萬0,840元【計算式:520,000×5.117=2,660,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書記官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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