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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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58號上訴人即被告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5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