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0號原告 潘婉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若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另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應受送達處所之詳細地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被告詳細地址,其中任何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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