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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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202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民國98年01月2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5803元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8年02月2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未據上訴人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朱樑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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