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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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8號
原告 林宏殷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林裕展 律師
被告 吳逸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為財產權訴訟,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本件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應分別徵收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7,7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