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8號

原告 林宏殷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林裕展 律師

被告 吳逸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為財產權訴訟,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本件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應分別徵收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7,7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書記官曾盈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