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9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北分監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應予羈押。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移送本院審理,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執行羈押,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張文俊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