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7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7591號債權人乙○○債權人丙○○債權人丁○○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具狀陳明聲請人丙○○、丁○○之實際住居所。
二、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書記官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