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宣傳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94號原告 陳安豊
號3樓之1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炳華 間請求給付宣傳費事件(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88號),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原告繳納之裁判費尚不足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