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聲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家聲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家聲字第179號聲請人 鄭春福 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
鄭漢文 鄭玉英 鄭玉芬 鄭勝豪 鄭漢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鄭春福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另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114條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再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次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而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㈠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㈡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㈢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㈤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㈥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
(一)兩造間本院108年度家聲字第27號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前經本院108年度家救字第50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自本件裁定確定之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各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828元等情,關於相對人鄭漢文、鄭玉英、鄭玉芬、鄭勝豪部分,經本院以108年度家聲字第27號裁定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並確定在案,而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漢武於民國108年4月29日和解成立,關於鄭漢武部分,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按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所定戊類之家事事件,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2,000元,故聲請人應負擔之聲請程序費用為2,000元,爰依職權確定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如
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田修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書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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