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8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892號聲請人美商美國紐約梅隆銀行台北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98年度除字第8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美商美國紐約梅隆銀│華南商業銀行│97年10月6日│2,840元│FC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仁愛路分行││││││分公司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