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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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號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傅國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月3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