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286號聲請人 林彥忠 即精準立體影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林彥忠為精準立體影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精準立體影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精準立體影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故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並經徵得林彥忠(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彥忠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擔任簿冊保管人之同意書、簿冊保管文件清冊等件為證。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