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60號上訴人 周直雄 被上訴人 余鍾莉玲
余筱嵐 余忠政 余忠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54萬4,8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9萬6,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