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原告 史東泰 被告 温柏松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玉嬌 被告 林俊宏
陳美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8年度交訴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黃麗竹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思穎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