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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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1680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白河榮譽國民之家(即
苑效智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李維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影印本,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二、請釋明及提出為苑效智遺產管理人之依據及相關文件。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