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1692號聲請人 呂萬報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所載股票號碼與股票掛失函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之股票號碼(「97-NX-00000000-0」或「087-NX-0000000-0」?)。
二、若正確之股票號碼為「97-NX-00000000-0」,請重新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二、若正確之股票號碼為「087-NX-0000000-0」,請重新提出正確之聲請狀附表。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