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6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6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涂明智相對人即債務人慈億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翠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家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叁萬伍仟柒佰叁拾伍元伍角捌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肆萬壹仟伍佰貳拾叁元捌角貳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叁萬肆仟貳佰壹拾肆元肆角,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肆萬叁仟伍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肆萬貳仟貳佰零伍元捌角,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