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親字第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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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99年度親字第56號原告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非被告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原告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婚生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甲○○於民國88年11月26日結婚,婚後感情不睦,於98年2月5日協議離婚,嗣原告與訴外人 徐國欽 同居,於同年3月間懷孕,同年00月00日生下被告乙○○,爰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訴。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與被告甲○○於88年11月26日結婚,於98年2月5日離婚,同年00月00日生下被告乙○○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堪認屬實。
五、按民法第1063條第1項推定之婚生子女,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2年內提出否認之訴,民法第1063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乙0000年00月00日出生,其受胎期間,即從出生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仍係在原告與被告甲○○婚姻關係存續中,依同法第1063條第1項之規定,推定被告乙○○為原告與被告甲○○之婚生子;惟查,經台大醫院血緣鑑定結果,被告乙○○與訴外人徐國欽之親子關係概率值為99.999971%,有該院基因醫學部99年7月12日血錄鑑定報告書一份在卷可稽,是被告乙○○並非原告自被告甲○○受胎懷孕。基此,原告於99年2月24日提起本訴,自其知悉被告乙○○出生之日起未逾2年,故原告提起本件否認子女之訴,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