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42號原告國華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民國99年6月21日遷入台北市○○區○○路○○○巷○○弄○○號,而本案繫屬本院之日期為99年7月16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此有本院職權查詢被告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按,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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