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23號原告弘昭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大佑祥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承攬契約向被告起訴請求承攬報酬等,經查,依兩造所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第29條第1項(見補字卷第17頁),兩造係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其管轄法院,依上所述,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民事庭法官王耀興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