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327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
2段285號6號之20房屋,租期自95年5月12日起至97年8月12
日止,被告應於每月12日給付租金新台幣(下同)5,000元
,詎被告於95年11月給付1萬元,95年12月給付1萬元,96年
4月給付2萬元,96年8月給付5,000元,96年10月給付5,000
元,97年2月給付5,000元後,即未再依約給付租金,扣除房
屋押租金後,尚積欠16個月之租金,共計80,000元,屢經原
告催繳,均未獲置理,爰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租金元。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1份
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間受合
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間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80
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揭
主張屬實。是以,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8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7年9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事件,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五、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
、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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