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亡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亡字第36號聲請人 許義雄 代理人 許媺欐 相對人即失蹤人 許永昌 失蹤前最後住所:同上鄉後湖村1鄰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許永昌(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鄉○○村0鄰○○00號)於民國95年8月12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弟即失蹤人許永昌於民國88年
8月12日失蹤,迄今已逾9年,經聲請人聲請鈞院以97年度家催字第18號裁定准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並經於97年3月20日刊登於台灣新生報在案,現申報期間已滿,迄無人陳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爰依法聲請宣告相對人許永昌死亡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97年度家催字第18號民事裁定、登載本院此民事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戶籍謄本各1份為證,並經聲請人之女兒許媺欐於本院98年1月15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述在卷無誤;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家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此外,本院亦查無相對人前科、在監在押及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之投保資料與入出境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勞工保險局98年1月10日保承資字第09860011930號函、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分局98年
1月15日健保桃承二字第0983012755號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8年1月14日移署出 管娟 字第0980000037號函在卷可按,是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係於88年
8月12日失蹤,計至民國95年8月12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