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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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854號
原 告 我愛龍邦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金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7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及提出被告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不繳與提出上開資料,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