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4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46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林子 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陸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林子喻 於民國108年05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5月22日起至民國115年05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2月08日止累計176,427元正未給付,其中170,393元為本金;5,33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子喻於民國108年09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9月23日起至民國115年09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2月08日止累計109,979元正未給付,其中105,985元為本金;3,29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子喻於民國108年09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9月26日起至民國115年09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2月08日止累計128,196元正未給付,其中123,734元為本金;3,762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446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子喻│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22%│││170393││2月09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林子喻│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22%│││105985││2月09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林子喻│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22%│││123734││2月09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