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60號原告 王映朝 被告 高春菊 被告 陳文吉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 律師複代理人 王邵威 律師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108年度上訴字第129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管轄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2人分別被訴誣告之刑事案件部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無罪,原告(即自訴人)上訴後,本院亦維持無罪之判決,本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本件之訴,然因原告業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聲明,如本院刑事部分判決被告2人無罪,請求將本案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爰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徐美麗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