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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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734號
原   告  武金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泰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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