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58號原告 徐嘉萬 被告 廖余峯
陳柏舟 張哲源
賴安晴 游順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白承育
法官劉思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俐婷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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