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52號原告 廖柏霖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被告 黃亮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書記官陳逸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