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他調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他調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貪污等案件,不服台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79號91年4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被告涉犯竊盜等案件,經原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在案。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訟訴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已於96年7月25日死亡,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十山分局函附戶口查察查詢聯單、及南投縣竹山鎮戶政事務所96年10月20日竹戶字第0960002244號函及戶籍謄本各一件在卷可按,被告既己死亡,追訴權客體己不存在,自應撤銷原判決,另諭知不受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戴勝利
法官顏基典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