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附民上字第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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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附民上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上訴人即原告泰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 律師
劉秋絹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㈠聲明:①原判決廢棄。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1百
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被上訴人任職上訴人公司總經理,其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利益,將上訴人公司機密外洩,並於中國大陸成立與原告公司性質相近之公司,涉有背信之犯行,乃起訴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之損害,原審以被上訴人無犯罪成立,而駁回上訴人之訴,爰聲請上訴。
二、被上訴人方面:㈠聲明:駁回上訴。
㈡陳述:被上訴人沒有任何犯罪事實,上訴人上訴無理由。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甲○○被訴侵占等案件,經原審判決無罪後,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然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96年10月31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865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揆之上開規定,自應駁回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羅心芳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