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號原告 釋圓懺 被告 洪宏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訴請求被告返還代墊款,惟被告之住所地位於臺東縣○○鄉○○村○○00號,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