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1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15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潘秋安 債務人 潘秋羽 債務人潘○霏(姓名、住址詳卷)債務人潘○如(姓名、住址詳卷)兼上二人張○深(姓名、住址詳卷)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潘○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參仟柒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參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