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96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柳文秋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144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318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七年十月四日一○七年度易字第九六六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案被告柳文秋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嫌等,核均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7年10月4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院發現該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思薇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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