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150號債權人 沈哲佑 債務人 鄭筠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定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未見當事人有約定利率之記載,故債權人請求超過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