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6號原告 黃治晃 被告 林怡君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竹簡字第19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吳靜怡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