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44號再審原告 蔡明樺 再審被告 謝心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係請求廢棄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163號給付票款事件之第二審確定判決,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又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故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為5,29
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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